(一)申请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证复印件;
4、补充耕地挂钩信息确认单;
5、勘测定界图;
6、拟占用土地1:1万彩色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
8、补充耕地位置图;
9、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附林业部门批准文件;
10、市局规划科出具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知书;
11、涉及占用增减挂钩指标的,附市局规划科挂钩办出具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
分(县)局(单位或申请人)窗口受理登记,各科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窗口登记发文。
(三)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淄政办发[2010]27号、财综字[1999]117号、淄国土资发[2012]27号。
2、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耕地开垦费5万元/亩。基本农田异地代保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据占用耕地数量,1万元/亩。
(五)设定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四十五条:“……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