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
办理地址 |
市行政服务大厅 (人民西路53号) |
咨询电话 |
2777258 |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二条 |
许可条件 |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有经审批的矿区范围; 3、有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具备与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5、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等发证权限属市局的。 |
申请资料 |
1、区县局初审意见; 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报盘);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见附件) 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加盖采矿权登记专用章);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文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 10、矿区范围图(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批文;12、土地复垦方案及批文;13、新立申请报告;14、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关单位领取并由工作人员指导填写)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窗口报件、受理登记,行政许可二科初审,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核,矿产勘查储量科审核,安全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申请人从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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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矿区面积1000 元/年·平方公里收取采矿权使用费;以经备案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为底价,按实际成交的交易额收取采矿权价款。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综字〔1999〕74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财建〔2006〕79号)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颁发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