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7年第39号
2017年7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昌国路东段(东四路-鲁山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648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1.4803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张店区昌国路,西至东四路、东至鲁山大道,总面积5.6248公顷,涉及湖田街道办事处良乡社区、沣水镇刘家村等4个村(居)土地。其中:湖田街道办事处良乡社区土地0.1350公顷,包括农用地0.1350公顷(均为农村道路);沣水镇刘家村土地2.1285公顷,包括农用地1.9510公顷(均为农村道路),建设用地0.177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0201公顷、住宅用地0.1574公顷);沣水镇张二村土地3.1387公顷,包括农用地2.0889公顷(均为农村道路),建设用地1.0498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1855公顷、住宅用地0.8643公顷);沣水镇张一村土地0.2226公顷,包括农用地0.1466公顷(均为农村道路),建设用地0.0760公顷(均为住宅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位于张店区昌国路,西至东四路、东至鲁山大道,总面积5.8555公顷,涉及沣水镇仇家村等3个村。其中:沣水镇仇家村土地3.1105公顷,包括农用地2.8117公顷(水浇地0.0321公顷、农村道路2.6383公顷、设施农用地0.1413公顷),建设用地0.2988公顷(工业用地0.1054公顷、农村宅基地0.1556公顷、公路用地0.0378公顷);沣水镇张二村土地0.6852公顷,包括农用地0.6839公顷(农村道路0.6125公顷、设施农用地0.0714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均为住宅用地);沣水镇张一村土地2.0598公顷,包括农用地1.5090公顷(均为农村道路),建设用地0.5508公顷(均为住宅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昌国路东段(东四路-鲁山大道)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648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光福、汪鑫;联系电话:2152959。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