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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71123001
标    题 不动产抵押登记
写信时间 2017年11月23日
信件内容 哪些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回复单位 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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