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国有资产收益,2013年3月22日我市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实施以来,在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的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通知》进行了修订。
一、文件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国家、省、市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3.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5.《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修订,原《通知》的基本内容未作变动,主要是根据贯彻实施情况,对局部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各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段,主要是强调制定本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提出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对确需调整的,应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二条,明确出让的商业和住宅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评估测算方法。依据《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即: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市场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主要依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第四条,明确出让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测算方法。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即: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新土地使用条件下评估期日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评估期日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五条,明确对划拨土地调整容积率的办理。
第六条,明确经市(县)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地块的办理程序。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第七条,规定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容积率的处理和不视为容积率调整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