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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变更登记
2015-05-20 15:40     (点击: )

内容

继承赠与变更登记

办理地址

各分(县)局

咨询电话 2771673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许可条件

继承赠与变更登记

申请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继承公证书原件;
   3、宗地图原件两份(由市国土调查测绘院出具);
   3、继承方房产证、契证复印件各一份;
   4、继承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登记费、工本费发票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对照查验;
   2、资料复印件(除图纸外)需使用A4纸张并单面复印,不可缩印;
   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需印在一张A4纸上;无身份证的需要提交户籍证明;
   4、若土地证、房产证、公证书中座落不一致,需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开具座落证明;
   5、必须本人到场签字方可受理。

办理程序

申请→地籍调查→出图→受理→审核→审批→制证

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详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营农场)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
   6、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
  7、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新版土地证书每本20
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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