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占用敬仲镇双庙村土地非法建设板房(停车场),面积434平方米(合0.65亩)。占用地类为草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我局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第7107号),2017年4月28日依法对其下达了《国土资源行为处罚决定书》:1、责令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24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敬仲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2、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43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大写捌仟陆佰捌拾元整(¥8680元)。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