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体育公共服务事项目 |
确认单位(盖章):日博体育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服务类型 |
提供方式 |
备注 |
1 |
市国土局 |
办 公 室 |
市国土局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主动公开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无 |
0533 -2771625 |
0533 -2771664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国土局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查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具备条件的当场查询,不具备条件,不能马上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查询。 |
具备条件的当场查询,不具备条件,不能马上提供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查询。 |
0533 -2179325 |
0533 -2771860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
3 |
市国土局 |
市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办公室 |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通过,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2.《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从2003年开始,每年汛期(5月-9月),由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各自授权的业务单位承担。”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0533 -2776293 |
0533 -2771664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
4 |
市国土局 |
勘查储量科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161号)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后,将查询表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5个工作日 |
0533 -2775385 |
0533 -2771664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
5 |
市国土局 |
政策法规科 |
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周活动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通过)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6〕21号)“今年6月25日是第26个全国‘土地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社会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开展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三、宣传重点。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基本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0533 -2773823 |
0533 -2771664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
6 |
市国土局 |
政策法规科 |
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通过)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47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周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329号)“今年4月22日是第47个世界地球日(以下简称‘地球日’)。地球日是普及地球科学技术知识、宣传我国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增强社会公众保护资源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意识的重要平台……一、活动主题……“十三五”期间世界地球日活动的主题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倡导绿色简约生活”,呼吁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倡导绿色简约生活方式……三、活动要求。(一)组织做好宣传活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策划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和系列科普活动,向公众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管理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在活动周期间,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要免费或优惠向全社会公众或青少年开放,围绕地球日主题继续做好“三个一”活动,即一场专题展览,一场科普报告会,一个青少年互动活动;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要举办开放日活动,以专题讲座、实验室参观体验、重大科技成果展览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宣传最新科技成果,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0533 -2773823 |
0533 -2771664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
7 |
市国土局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12336”举报电话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一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2.《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并配备必需的设备。” 3.《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9〕76号)“二、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主要包括以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50日 |
50日 |
0533 -12336 |
0533 -2771664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
8 |
市国土局 |
测绘管理科 |
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开展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通过)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通知》(测办〔2016〕46号)“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一、宣传的主要内容:深入宣传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宣传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在法治保障下所取得的成就,重点宣传《地图管理条例》的各项制度,彰显地图在辅助政府决策、服务大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大众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意识和国家版图意识,增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全社会依法测绘的法治观念。四、有关要求:(一)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做好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口号、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宣传画有奖征集活动和行业单位学法用法活动。(二)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行业单位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三)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报道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提升宣传效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0533 -2771064 |
0533 -2771664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
9 |
市国土局 |
政策法规科 |
国土资源法律咨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 |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一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即时 |
即时 |
0533 -2771 640 |
0533 -2771 664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
10 |
市国土局 |
测绘管理科 |
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
公共事业类 |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测成字﹝2009﹞7号)“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促进测绘成果广泛应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转变地理信息方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通过数据整合和应用服务,尽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公共服务平台部分功能建设完成后,及时提供给应急、减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切实转变测绘成果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机制。尤其要通过制度建设,协调鼓励有关部门共享地理信息资源,协同维护、更新公共服务平台,最大程度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健康、稳定运行。” |
法人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2771 064 |
2771 664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
(二)相关企业中介机构公共服务事项 |
11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测绘管理科 |
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测绘 |
中介服务类 |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十六条:“向单位或者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测绘的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第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
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单位 |
无 |
不收费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0533 -2771064 |
0533 -2771664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
12 |
市国土局 |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编制协议出让类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中介服务类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按政府采购的价格确定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2775591 |
2771 664 |
依委托服务 |
购买服务 |
? |
13 |
市国土局 |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编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报告 |
中介服务类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8号,按政府采购的价格确定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0533 -2775591 |
0533 -2771 664 |
依委托服务 |
购买服务 |
?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 |
14 |
市国土局 |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
编制招拍挂出让类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
中介服务类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七条:“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中7.1 地价评估规定: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按政府采购的价格确定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0533 -2775591 |
0533 -2771 664 |
依委托服务 |
购买服务 |
? |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
? |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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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